2026-06-01
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牵头起草了《山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至6月7日。

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提升殡葬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山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6年6月7日前,登录山西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gw.shanxi.gov.cn/)首页“通知公告”专栏,就《山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反馈至sxsfgwsf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山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表1-1;1-2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提升殡葬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殡葬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 三 条【总体原则】坚持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以规范收费管理、优化定价机制、强化监督监管为核心,区分基础和非基础、公益性和经营性,分类加强收费管理,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推动殡葬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助力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职责分工】殡葬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落实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并进行日常收费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殡葬服务收费分类管理
第五条【殡葬服务项目】殡葬服务是指我省依法设立的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按照行业部门规定提供的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
殡仪服务包括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守灵、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由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
安葬服务包括生态安葬、墓位安葬、骨灰格位安葬及维护管理等。生态安葬、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及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和骨灰墓位安葬为安葬服务基础项目。
第六条【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市级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安葬服务收费管理】各地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以墓穴形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可收取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以格位形式安葬骨灰的,可收取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安葬服务收费管理】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不得违法违规牟取暴利。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
第九条【殡葬用品价格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级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第十条【项目清单化管理】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全省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和安葬服务项目清单(详见附件)。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收费清单化管理】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在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化管理基础上,由市级民政部门建立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涵盖所有殡仪、安葬服务项目,并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市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第三章 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流程】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定价工作流程可由市级人民政府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等也可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建议。
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坚持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和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定价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政策,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
第十五条【成本约束】殡葬服务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维持殡葬服务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范围,与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应冲减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民政部门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进销差价(率)等收费政策评估应参照上述规定。
第四章 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收费公示制度】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或商品)、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殡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鼓励将丧葬用品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第十八条【规范服务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提供殡葬服务。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强制提供殡葬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形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文明丧葬用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收费收入管理】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其殡葬基础项目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应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平台缴入同级国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殡葬非基础项目收费,执收单位为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税后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健全内部管理】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殡葬服务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等情况,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建立自我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强化收费监管】各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信用惩戒等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加大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政策,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统筹制定好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不断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政策与殡葬惠民政策的衔接;严格落实各类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 三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3〕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2.山西省安葬服务项目清单

